軍工光學器件環境試驗方法之溫度-濕度-振動試驗
作者:
salmon范
編輯:
瑞凱儀器
來源:
klmsg.cn
發布日期: 2020.03.11
本標準規定了軍工光學器件的溫度一濕度一振動試驗方法。
1、試驗目的
確定軍工光學器件在運輸、使用過程中,對可能遇到溫度、濕度、振動等環境因素綜合作用的適應性。
2、試驗條件
2.1溫度
按有關標準或產品專用技術條件確定的工作溫度。
2.2濕度
a.標準大氣條件規定的相對濕度。
b.濕熱,按本標準規定。
2.3持續時間: 按本標準規定。
2.4振動:按專用技術條件中綜合試驗的振動條件的要求。如無確定值時,則采用頻率30Hz;峰值加速度2g;振動持續時間10min的振動條件。
3、對試驗設備的要求
3.1本標準的試驗用
溫濕度振動三綜合試驗箱進行。溫濕度振動三綜合試驗箱應能提供試驗所需件的組合。
試驗條件的各單項要求的容差應符合GJB 150.1中3.2條的規定。
3.2溫濕度振動三綜合試驗箱的容積應保證在試驗時滿足試驗條件的要求。
3.3溫濕度振動三綜合試驗箱應對所提供的試驗條件以及溫度變化速率,濕度變化速率進行測量,監挖和記錄。
4、綜合試驗項目和通用要求。
4.1 綜合環境試驗按表1的項目組合
4.2通用要求
4.2.1試驗的溫度變化速率不得大于10℃/min
4.2.2在高溫,低溫條件下進行中間檢側時,如果15min內不能完成試驗樣品的性能檢測(僅檢測有關技術標準或產品專用技術條件規定的溫度試驗的檢測項目),而試驗樣品的溫度有大于2℃變化時,則要使試驗樣品重新處于規定的溫度條件后,才能繼續進行檢測。
5、試驗程序
5.1預處理
將試驗樣品放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直至達到溫度穩定。
5.2初始 檢測
按GJB 150. 1中3.5.2條的要求進行。
5.3試驗樣品的安裝
按GJB 150.1中3.5.3條的要求進行。
5.4 程序Ⅰ,高溫振動綜合試驗
5.4.1將試驗樣品放入試驗箱內,從標準大氣條件的溫度升到產品專用技術條件規定的工作溫度,直至達到溫度穩定。
5.4.2 在規定試驗時間終止前30min (如產品溫度穩定時問等于或小于30min時,則為15min)對試驗樣品施加振動試驗。試驗的盤級按本標準2.4條的規定。
5.4.3按本標準4.2.2條的要求進行中間檢測。
5.4.4 將試驗箱內的溫度恢復到標準大氣條件的溫度,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取出試驗樣品。
5.4.5 程序Ⅰ試驗曲線見圖1
5.5 程序Ⅱ,低溫一 振動綜合試驗
5.5.1 將試驗樣品放入試驗箱內,將試驗箱內溫度從標準大氣條件的溫度降至產品專用技術條件規定的工作溫度,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
5.5.2同程序 Ⅰ5. 4.2。
5.5.3 同程序Ⅰ5.4.3。
5.5.4
同程序Ⅰ5. 4.4.
5.5.5 程序Ⅱ試驗曲線見圖2。
5.6程序Ⅲ,高溫一濕熱一振動綜合試驗
5.6.1試驗樣品放入試驗箱內,將試驗箱內的溫度從標準大氣條件的溫度升到產品專用技術條件規定的工作溫度,再加濕度,使試驗箱內的濕度從標準大氣的濕度升到相對濕度為95%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
5.6.2同程序Ⅰ5.4. 2。
5.6.3同程序Ⅰ5.4. 3.
5.6.4 將試驗箱內的溫度,濕度恢復到標準大氣條件,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后取出試驗樣品,并除去附著在試驗樣品外表面的凝露水漬。
5.4.5 程序Ⅲ試驗曲線見圖3
5.7后檢測
按GJB150.1中3.5.7的要求進行。5.8試驗中斷處理
按GJB 150.1中3.6條的要求進行。5.9合格判據
按產品專用技術條件規定。
6、引用本標準時應規定的細則
a.試驗條件和程序號;
b.初始、中間、后檢測的項目和內容;
c.合格判據;
d.試驗樣品在試驗箱內的安裝狀態;
e. 若本標準中規定的各試驗條件和程序不適用時,應另行規定;
f.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