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GB/T4857的本部分規定了對運輸包裝件和單元貨物進行低氣壓試驗時所用試驗設備的主要性能要求、試驗程序及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部分適用于評定在空運時增壓倉和飛行高度不超過3500m的非增壓倉飛機內的運輸包裝件和單元貨物耐低氣壓的影響的能力及包裝對內裝物的保護能力。對于海拔較高的地面運輸包裝件和單元貨物可參照本部分進行低氣壓試驗。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4857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4857.1包裝運輸包裝件 各部位的標示方法
GB/T 4857.2包裝運輸包裝件溫濕度調節處理
GB/T 4857.17包裝運輸包裝件 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一般原理
3、試驗原理
將試驗樣品置于低氣壓試驗箱(室)內,然后將試驗箱(室)內氣壓降低到相當于3500 m高度時的氣壓。將此氣壓保持預定的時間后,使其恢復到常壓。如有必要,在此期間也可將溫度控制在相同高度時所具有的溫度(參見附錄A)。
4、試驗設備
低氣壓試驗箱(室)應具有足夠的空間以容納試驗樣品,并能進行氣壓和溫度控制,且可以滿足本部分
5.4的要求。
5、試驗程序
5.1試驗樣品的準備
按GB/T4857.17的要求準備試驗樣品。
5.2試驗樣品的各部位的編號
按GB/T 4857. 1的規定對試驗樣品各部位進行編號。
5.3試驗樣品的預處理
按GB/T4857.2的規定,選定一種條件對試驗樣品進行溫濕度預處理。
5.4 試驗步驟
5.4.將試驗樣品放置在低氣壓試驗箱(室)內,以不超過150X 10 mPa/min的速率將氣壓降至650X10 mPa(士5%),在預定的時間內保持該氣壓,保持時間可在2 h.4 h.8 h、16 h內選取。
5.4.2以不超過150X10 mPa/min的增壓速率,充人符合實驗室溫度的干燥空氣,使氣壓恢復到初始狀態。
5.4.3試驗后按有關標準規定檢查包裝及內裝物的損壞情況,并分析試驗結果。
6、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說明試驗系按本部分執行;
b)內裝物名稱 、規格、型號、數量等;
c)試驗樣品的數量;
d)詳細說明:包裝容器的名稱、尺寸,結構和材料規格、附件、緩沖襯墊、支撐物、固定方式、封口、捆扎狀態及其他防護措施;
e)試驗樣品的質量和內裝物的質量,以千克計;
f)預處理的溫度、相對濕度和時間;
g)低氣壓試驗箱(室)內的溫度、濕度、壓力、增(減)壓速率和氣壓保持時間;
h)試驗設備及儀器的說明;
i)記錄試驗結果及任何有助于正確解釋試驗結果的現象;
j)和本部分描述的試驗方法之間的任何差異;
k)試驗日期、試驗人員簽字、試驗單位蓋章。